利用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对策
2016-07-14 09:36:26

 交通事故骗保是指投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人为地制造交通事故或者伪造交通事故,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道路的增加车辆越来越多,车辆保险迅速发展成为保险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利用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屡有发生且愈演愈烈,利用交通事故骗保的行为不仅侵害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对社会治安产生了很大的危害。笔者以姜堰区局交警大队为例,结合多年交通管理工作经验,对如何有效防范利用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谈几点意见。

 一、骗保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

 一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有些当事人车辆由于长期使用后车辆发生故障但由于某种原因保险公司不赔,于是有此车主利用晚上等时段,选择没有视频监控、偏僻路段,故意将汽车撞向路边建筑物、树木等物品,伪造单方事故,在车辆受损部位进行二次碰撞;更有甚者,将高档车的一些好的配件用旧的或者坏的配件换上,再伪造道路交通事故,然后打电话报警,谎称是发生交通事故,从而骗取保险赔偿金。

 二是酒驾或无证肇事后找人冒名顶替。根据保险法规定,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均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件。于是,一些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的驾驶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为了骗取保险理赔,就请他人到现场来顶替。

 三是无中生有捏造事故。根本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却捏造交通事故,从而骗保。像这样的骗术主要表现在机动车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员,由于车辆轻微碰撞行人,车辆无明显的损坏,调查取证难度很大。

 四是克隆车骗保事故。有的单位或个人同时拥有几辆相同类型的车,在投保时投机钻营,只保一辆或少数辆车,而发生事故后,则又堂而皇之地以投保车辆去骗赔。克隆车事故在大型货车中比较常见,由于大型货车的保费昂贵,个别车主为了省钱,将几辆同类车更改大架子号、发动机号,套用有保险的车辆号牌,这几辆车出事故后都用一辆车的车辆保险,从而骗取保费。

 二、骗保行为的危害

 一是严重践踏和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权威。通过事故肇事者和顶包人的合谋串通,事故真相被掩盖,真正的肇事者被隐藏,致使刑事追责和民事赔偿错位,肇事者的偷梁换柱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严重践踏和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权威。

 二是影响道路交通秩序。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人为的为交警部门公正执法、正确高效处理交通事故设置了障碍,增加了事故处理难度,影响了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准确认定,同时也增加了交警部门的办案成本。在调查骗保案件中需要通入大量的警力物力,使本已紧张的使本已紧张的警力资源雪上加霜。

 三是影响保险业的发展。骗保行为的愈演愈烈必然会影响一部分人的价值观和诚信观,将会使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赖以维系的诚信原则失去作用,保险业发展将难以为继。

 四是侵害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造成国家财产的流失。目前我国的车险费率是根据历史风险数据进行精算厘定的,保险欺诈构成的虚假赔案会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时间一长,保险公司就会提高保额,客户就要交更多的保费,消费者不得不为骗赔分子买单。

 三、预防和打击骗保行为的对策

 一要提高事故民警的破案能力。由于事故处理相对其他交通管理专业性较强,因此,交警部门应多组织事故民警和勤务民警共同学习,相互交流,提高业务素质。事故民警就现实工作中发现的案例逐一剖析,提高民警识别骗保车辆新、老伤的能力以及几次车损痕迹的能力,提高处理事故的民警的识别、防范骗保行为的能力。

 二要提高民警的责任心。要求民警无论大事故还是小事故,都应搞清事故的基本事实,不要办糊涂案。尤其是对现场勘查应仔细,善于发现事故现场中的蛛丝马迹,在现场勘查中应时刻带着疑问办案,对于有疑点的案件要多方面取证。事故调查时,注意查验核对事故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防止偷梁换柱、规避手续不全等现象;应及时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证人,对机动车驾驶人涉嫌饮酒驾驶的要及时抽血检验;事后报警及单车发生的自身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接警后调查取证应特别细致,重点核查事后报警、无事故现场的真实原因,防止有冒名顶替、逃避酒精含量检测、冒名顶替、伪造现场等骗保情形的发生。

 三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加强反事故骗保宣传,曝光骗保案例,引导群众正确认识保险,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改变人们对事故骗保的错误认识,向群众阐明事故骗保的受害者不仅是保险公司,也包括广大诚实的保户,发动群众抵制事故骗保行为,使骗保无人想为。

 四要与其他部门联合,加强侦破手段。现在的骗保案件可以讲手段越来越高明,驾驶员的反侦查能力也越来越强。单凭以前的工作经验和侦查手段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因此交警部门应主动与经侦、刑侦部门联系,通过技术手段及其他相关方法增强破案能力。同时,加强与保险行业的协作配合,完善打击交通事故骗保长效机制。公安机关经常对保险行业进行走访调研,及时了解保险行业的运营状况和潜在风险问题,针对交通事故骗保呈现的规律、特点和形势及时制定对策,及时有效打击此类犯罪。

 五要建立举报、查破骗保案件奖励机制,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承诺,对事故骗保举报有功者给予适当奖励,鼓励群众检举揭发身边发生的骗保事件,形成强大的社会反事故骗保氛围;对查获骗保案件的交警部门应调动打击事故骗保的积极性,实行“一案一奖”,齐心协力抵制骗保行为,使骗保无人敢为。通过多种途径争取社会各界对反查破骗保案件的支持。

 六要加大事故骗保惩罚力度,杜绝骗保案件发生。交通管理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交警部门应一直秉循这一原则,因此日常工作中除了加强宣传震慑违法者外,应坚持逢案必查、大案必处制度,形成保险与公安联动打击机制,一查到底,绝不姑息,造浓严打声势,对于敢碰高压线的试法者绝不手软,严厉处罚,有力地打击违法者的嚣张气焰。(姜堰区局交警大队  黄晓旻)